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安人社工时许决字〔2024〕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6 15:05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人社工时许决字〔2024〕1号

  湖南益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以书面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法定的形式。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许可范围: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主管/工段长及以上管理人员57人、销售业务员5人、小车驾驶员4人、矿车驾驶员18人、反铲驾驶员8人、钻机驾驶员3人、装载机驾驶员4人、叉车司机3人、吊车司机1人、爆破工5人、机械维修工31人、工程机械维修工6人、电气维修工10人、驻港人员3人、炸药库值班人员5人。2.实行以年为

  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中控操作员12人、巡检46人、调度4人、化验室质控工9人。

  许可期限: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

  审批意见:1.你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情况,并加强工时管理,不得扩大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2.你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6日




初审初校:刘立荣
复审复校:刘少岩
终审终校:龙星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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