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 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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