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申请人属流动人口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申请了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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