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财务年度审计报告的按省局规定执行;
5、县外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提交其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凡属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应提交其主管部门资质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县内企业在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效期内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7、合法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8、已进入清算的企业提交1、2、3、6项所列资料外,并提供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9、有限责任公司有法人股东的应提交其法人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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