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申请单位的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二、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申请报告(原件);
2. 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
3. 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 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并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垃圾处理场专用车辆(含扫地车、冲洒水车、推土机、压实机、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等)证件(复印件)和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复印件);
5.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及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复印件);
6. 管理、技术专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经历及基本情况说明书(复印件);
7. 提供垃圾处理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原件);
8. 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书(含工程验收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复印件);
9. 处理设施的详细介绍(包括所处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周围环境情况、地质情况、采用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使用年限、设备能力及清单、人员配备情况等)(原件);
10. 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他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含名称、编号、型号、检验时间等)及购置发票复印件、检验合格证,提供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的平面位置示意图,提供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1. 提供废水、废气和废渣可行性处理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监测报告或记录及环保部门对“三废”处理的验收合格报告,如果是采用填埋工艺,还需同时提供垃圾填埋分区方案、填埋计划等(复印件);
12. 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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