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辖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
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含中央、省、市、区县(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由户主申请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二、在辖区内,
申请对象的户口与经常生活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或者经常生活居住地申报。
一家多户口的,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三、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
由户主于每月上旬向社区(居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申请书;
(2)城市居民户口薄、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后,
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4)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
由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4)在就业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有关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的就业状况证明,外出打工的由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提供收入证明或最低工资证明;
(5)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6)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
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7)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
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8)人民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方面的法律文书。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律不准申请低保: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者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3、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4、在就业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5、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的;
6、劳教和服刑人员;
7、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按月领取工资的;
8、户口在本市范围内,
其家庭成员长期举家生活在外的。
9、户主本人2次不领取低保金的(行动不便的除外);
10、使用手机、有贵重首饰或饲养宠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