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学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3、擅自离校一月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退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